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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省外已开通跨省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是否需要报备?

  一)根据《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佛社保〔2017〕96号)规定,参保人员因病自行到省外已开通跨省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出院前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该医疗机构持本人有效社会保障卡进行就医登记和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所发生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支付。此备案长期有效,再次到此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再办理。

  (二)省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需提供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附:佛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三类医疗机构起付1200元/次,支付比例85%;二类医疗机构起付600元/次,支付比例90%;一类医疗机构起付300元/次,支付比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