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对象及条件
办理对象:国内公民、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
  •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不同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户口薄 原件、复印件 1份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婚女因登记声明书 原件 2份
大1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原件 3份

香港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本人在香港地区居住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和通行证等 原件、复印件 1份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原件 3份
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 原件 2份
大1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原件 3份

澳门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本人在澳门地区居住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和通行证等 原件、复印件 1份
经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原件 3份
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 原件 2份
大1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原件 3份

台湾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和通行证等 原件、复印件 1份
经台湾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原件 3份
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 原件 2份
大1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原件 3份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 原件 2份
大1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原件 3份
办理对象及条件
办理对象:国内公民、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
  •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不同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国内公民离婚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户口簿、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原件 1份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原件 3份
双方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原件 2份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薄、身份证、护照和通行证等 原件、复印件 1份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原件 3份
双方各提交3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原件 2份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原件 3份
办理对象及条件
办理对象:国内公民、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
1、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
不同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国内公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户口簿、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婚姻档案登记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原件 1份
当事人提交3 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原件 3份
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原件 2份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薄、身份证、护照和通行证等 原件、复印件 1份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婚姻档案登记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原件 1份
当事人提交3 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原件 3份
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原件 2份
办理对象及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对于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当事人也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受胁迫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判决。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网上在线申办

申办说明

1. 申请人使用高明区网上审批大厅申报事项,应充分了解办事指南及网上申报的操作步骤。
2.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单,并认真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吝真实、正确和完整。提交时系统将对所填报信息进行自动格式化审查,如不符台填写要求,系统会自动提示。
3.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迭择上传电子文档、证照验证、窗口递交、速递服务四种方式。
》申请人选择上传方式时,需按要求提交正确格式和大小的电子文档。
》申请人选择证照验证方式时,需按要求正确填写相关证照信息,提交后系统将做自动比对。
》申请人选择窗口递交方式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前住申请部门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时限未提交,系统会作退件处理。
》申请人迭择速递服务方式时,请先阅读速递服务指南,了解服务流程及资费标准,并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寄件人信息。
4.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审批单位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可通过网站、短信、邮件等方式查询。
5.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网上申报数据信息与纸质材料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理地点指引
  • 办理单位
    地址交通指引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 佛山市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含民政局)
    地址:跃华路怡安巷18号
    交通指引:从高明汽车站总站乘坐高明506公交《12个站),在社会福利院下,步行89米到佛山市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
    0757一88988193
    工作日:8:30 一 12:00 14:30一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