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刽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
4、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同情形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初始登记
佛山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房屋测绘报告 |
原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转移登记
佛山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变更登记
佛山市所有权预告变更、注消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注销登记
佛山市所有权预告变更、注消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不同情形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抵押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注消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房地声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注消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不同情形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
房地产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地役权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房地产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登记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地役权释义
不同情形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国有土地范围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所有权预告转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抵押台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主债权台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国有土地范围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地户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抵押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主债权台同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预告登记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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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说明
1. 申请人使用高明区网上审批大厅申报事项,应充分了解办事指南及网上申报的操作步骤。
2.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单,并认真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吝真实、正确和完整。提交时系统将对所填报信息进行自动格式化审查,如不符台填写要求,系统会自动提示。
3.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迭择上传电子文档、证照验证、窗口递交、速递服务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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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选择证照验证方式时,需按要求正确填写相关证照信息,提交后系统将做自动比对。
》申请人选择窗口递交方式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前住申请部门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时限未提交,系统会作退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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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审批单位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可通过网站、短信、邮件等方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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