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意
我区已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称为公租房。
办理对象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申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家庭。
以上三类申请人家庭成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2.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四)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急需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由区人才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保障性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制定,报所属镇(街道)住建部门
批准后,报市、区住建部门备案。
(六)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保障性住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制定,报所属镇(街道)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区住建部门备
案。
需提供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佛山市高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 |
原件 |
1份 |
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
原件 |
1份 |
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
复印件 |
1份 |
户口簿 |
复印件 |
1份 |
家庭成员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计划生育证明 |
原件 |
1份 |
诚信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符合加分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可通过加分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情况
(一)本区户籍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荣获市级(含本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三)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人员的,在选房中优先选择楼层。